CE认证

CE认证

一、认证介绍

CE标识在欧盟市场属法律强制性标识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,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,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,就必须加贴CE标识,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《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》(The New Approach to technical harmoniz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)指令的基本要求。没有CE标志的,不得上市销售

CE认证可在欧洲33个经济特区,包含:EU欧盟27个,欧洲贸易自由区的4个国家、以及英国和土耳其。产品有了CE标识可在欧洲经济区(EEA)自由流通。

二、认证标志

绝大部分产品是制造商采取自我符合性声明方式,加贴CE标志;部分风险相对更高的产品需要经过欧盟授权的第三方机构,即公告机构(Notified Body简称NB)进行符合性评定后,方可加贴CE标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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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认证基本信息

是否强制性:强制性+自我宣告

证书有效期:长期有效(检测标准有升级时及时变更)

验厂要求:无要求

持证人要求:无要求

当地代理:需要

四、认证范围

共有22个指令,分别是以下:

1、玩具安全-第2009/48/EU号指令

2、移动式压力设备-第2010/35/EU号指令

3、限制电气和电子设备中的危险物质-第2011/65/EU号指令

4、建筑产品-第305/2011号条例(欧盟)

5、烟火制品-第2013/29/EU号指令

6、娱乐艇和个人水艇-第2013/53/EU号指令

7、民用爆炸物-第2014/28/EU号指令

8、简单压力容器-第2014/29/EU号指令

9、电磁兼容性-第2014/30/EU号指令

10、非自动称重仪器-第2014/31/EU号指令

11、测量仪器-第2014/32/EU号指令

12、升降机-第2014/33/EU号指令

13、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-第2014/34/EU号指令

14、无线电设备-第2014/53/EU号指令

15、低压-第2014/35/EU号指令

16、压力设备-第2014/68/EU号指令

17、海洋设备-第2014/90/EU号指令

18、索道装置-条例(欧盟)2016/424

19、个人防护设备-第2016/425号条例

20、气体用具-规例(欧盟)2016/426

21、医疗器械-第2017/745号条例

22、体外诊断医疗设备,规范(EU)2017/746

五、常见的CE指令、发证机构及周期:

低电压指令(CE-LVD):2-3周

——针对家电产品,IT/AV产品,灯具产品等;

电磁兼容指令(CE-EMC):1-2周

——针对家电产品,IT/AV产品,灯具产品等;

机械指令(CE-MD):2-3周

——针对机械类产品;

无线射频及通信终端设备指令:2-3周

——针对具有任一无线通讯功能的产品。

六、申请资料

1、制造商名称、地址,产品的名称、型号等;

2、产品使用说明书;

3、原理图,电路图,号位图

4、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(请选用有欧洲认证标志的产品);

5、测试报告;

6、CE符合声明(DOC)等等。